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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据悉要把一个《产品质量担保条例》推出来,替代三包的实施。比较起三包来说,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了,目前我们暂时无从找到答案。至少,这种将主动权与自觉权放给企业,除了将更多的话语权倒向一边外、另一方维权可能会更加艰难。这颇有些让一方运动员更多担起裁判责任的感觉!随之而来的问题,一方面除了消费者保障无法进一步强化之外、更容易导致虚假问题的产生;从另一方面看,与“三包”立法相比,上述条例是否要涉及到担保金问题,尚不得而知。如果再牵扯到企业的担保金问题,条例在很大层面上自然也就减弱了法律的权威与震慑性。
尽管我们欢迎企业站出来,能主动出台自己的“三包”规定,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质量上的自律,但这终将无法与具有大中华汽车国家法律意义的规章制度相比较。同样也必须看到,虽然国家早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作为细化到行业自身特征的汽车“三包”,仍然不可或缺!毕竟,它更代表着汽车行业深层发展。如果说,质量、诚信是企业的生命的话,那么国家利益、社会福祉以及产业进步就是管理决策的生命所在。怎样合理的维护好它们,其实比什么都来得重要!因为,进步永远是与生命力紧紧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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