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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余林乘坐的摩托车正常通过龙蟠中路一个路口时,遇到成锋驾驶的小客车飞驶而过,眼看就要撞上了,摩托车一个紧急右转,两车没相撞,但余林却摔了个大跟头,医院诊断余林尾椎骨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成锋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成锋已经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余林拿着一叠单据找到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几次交涉下来均是同样的答复。
保险公司认为,他们与成锋签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险,并不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并且由于两辆车没有发生碰撞,余林的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余林的损失。对此,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作为一种强制保险推行的,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该合同时客观上上借助了一定的行政强制力,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因此虽然险种名称没有“强制”二字,却具有强制的性质。再者,考察是否为交通事故,应考察事故的发生是否是交通意外或过错发生,而无需考察车辆是否接触碰撞。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余林各项损失2700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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