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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险中规定扣除赔款的残车价值不妥
大中华汽车MOTOR.ICXO.COM ( 日期:2004-12-06 13:06)

  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一些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指出,此种条款显失公平。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近期对一些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进行了审查,这些合同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问题,有些条款不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消协提供的案例说,2001年1月,林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同年5月,该车在驾驶途中坠入山崖。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发现车辆已经严重毁损,加上地形险要,打捞困难,同意按推定全损处理,但要扣除报废车辆的残余价值8000元。林某认为,坠车地点山势险要,全部毁损的车辆根本无法打捞,这8000元扣得不合理。

  消协点评指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消协的点评认为,此类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消协点评车险六条款

专家释疑车险“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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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作者:沈雁 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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